新修订的条例确立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一是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原条例有关非法人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规定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无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此外,条例取消了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只能由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二是规定演出单位、主要演员或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观众;不得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演员不得假唱,演出单位不得组织假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三是为了确保演出内容健康,条例保留了原条例有关规范演出内容的规定并作了相应的完善。四是补充了事故预防制度,明确了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准和演出场所、演出举办单位在确保演出安全方面的义务,并对临时搭台演出予以严格规范,还规定了入场安检等现场安全措施。五是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禁止设立“三资”的文艺表演团体和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规范,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演出门票,禁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法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公款购买演出门票、公款追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