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
在这些意见中,关于征收征用成为一个焦点。有的提出,建议草案第四十九条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有的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建议借鉴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界定,在草案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法所称公共利益:(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需要;(八)发展其他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有的认为,草案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建议规定国家征收、征用的补偿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
有的认为,在实践中,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征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征收、征用的主体限定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的建议,明确草案第六十八条“妥善安置”的含义,增加规定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