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益诉讼是必要善意的“越俎代庖”

2005-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透露,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新京报就此发表评论指出,

我国有一部分公民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诸多权利,需要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他们行使诉讼权利。这是一种必要而善意的“越俎代庖”,有利于逐渐提高弱势公民的素质和参与能力,有利于稳步推动各阶层的权利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