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文明委2005年工作安排,今年将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各地、各部门按照《关于推荐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要求,经过自愿申报、组织测评、择优推荐、媒体公示等程序,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推荐了候选名单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的情况,在征求中央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和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全国文明城市(区)进行科学测评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05年9月5日―9月12日
联系电话:010-83084542,010-8308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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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06
此次全国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承办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不开展任何收取费用的活动,请各省区市和有关单位注意。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9月5日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