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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重要保证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研讨会的与会代表认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事实上,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很难做到实体上的公正。而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司法为民思想
的根本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大法官指出,自1991年至2004年,北京法院收案量从六万多件猛增到三十多万件,但审判力量却基本未变。1996年,审判人员年均办案量为25.5件,2004年上升为71.1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树立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益的现代司法理念,从优化审判资源、改革司法界的激励机制、加强审判流程的科学管理、简化诉讼程序、改革庭前准备程序、落实陪审员制度和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等方面,有效地整合、配置司法资源,以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日趋激烈的矛盾,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真正实现公正和高效,切实维护社会的正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在发言中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他认为,在任何一个独立的司法区域,上诉制度不但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透过对上诉制度的分析,亦可看出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国民或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尤其是诉诸法院,并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一个通过公正程序对其参与的案件作出的裁判。上诉制度的不同,不但导致司法组织架构的不同,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审级、司法官员、辅助人员上的配置,诉讼终结所需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代理、诉讼费用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对刑事程序公正的标准与价值作了概括的阐述。他认为,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更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有着独立的价值,可以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终局性,体现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有助于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但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是静态的并重,而是动态的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认为,随着依法治国和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的推进,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法制课题。龙宗智教授在回顾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状况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必要性与修改的方式、内容等问题作了系统地分析。他认为,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应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推进强制措施改革,保障律师的作用与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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