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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图样使用有新规定

2005-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通讯员刘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温源通讯员刘琼)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均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

)图样,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才能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除了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外,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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