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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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思政引领力筑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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