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8日电记者邵文杰今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指导意见》的原则
首先是在总结一、二批试点情况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精神,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要求国有控投股东在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了改革中涉及国有股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改革进程,经国务院同意,《通知》还明确由省级国资委负责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是分别召开了地方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会议,动员部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严格按照五部委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对改革条件基本成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积极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尽快进行改革。暂时有困难的也要积极探索、研究改革方案,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进行改革。
三是对有关审核程序及时进行了调整。《通知》提出的“三上三下”审核程序,是根据第一、二批试点的操作实践总结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充分沟通,推出的改革方案科学可行,保证改革工作有利于市场稳定。日前,根据市场监管机构新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国务院国资委对审核程序做出了相应调整,明确如果未对公告的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进行审核,其目的也是为了简化审核程序,加快改革进程。
四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地组织对改革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尽快推出改革方案。据初步统计,从试点结束后到9月28日止,共有4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8家,地方控股的3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