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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后要落实“埋单制”

2005-10-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夙伟 我有话说

据近日报道,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听取《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列举的一系列问题后,态度坚决地说,今后要建立“埋单制”,出了问题,就要有人“埋单”

,就要有人负责。不能是出了问题就写个整改报告,不痛不痒,最后连报告能不能落实都很难讲。本届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依法办事,对审计报告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办事,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搞下不为例。

此番话真是掷地有声。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现在有些地方是审计过后,只是“促其整改,整改不力再追究责任”。于是,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本来十分明确的应该追究的责任,被“整改”一拖,就没了下文,而看似严厉的“下不为例”,往往成为一道冠冕堂皇的免责金牌。

审计时“高高举起”,处理时“轻轻放下”,无非是在这些审计出的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譬如涉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譬如某些责任人的后台和背景,譬如某些问题牵涉到当地主要领导,如此等等,都使“下不为例”成为皆大欢喜的结局。

显然,审计后未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凸现出对于审计问题的处理,依然是“人治”大于“法治”。“人治”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以所谓整改来应对审计,虽然看似正确,但事实上,唯有立即落实“埋单”,唯有在“法治”的威慑之下,才有动真格的“整改”,否则,必然是不彻底的,甚至是走过场的。就如李鸿忠所说的那样:“违规了就要先处理,处理到人,否则违规现象就不可能纠正。”

有关专家指出,审计结果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具有更大的现实价值。问题的善后处理是审计的终结目的,关系着审计社会效益的实现。显然,如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不能紧紧抓住这些问题一追到底,严格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责任追究,不仅会令审计工作的巨大成果化为乌有,反而会助长那些滥用、侵占国家财政资金的责任人的气焰,还会使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丧失信心,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因此,对于审计问题,必须无条件地落实“埋单制”,否则,审计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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