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提高起征点达到了为低收入者减负的目的
个人纳税机制不完善
先看个例子:大学毕业不久的李芳在一家国企上班,月薪2500元。她每个月需交105元个人所得税。这个数目占她总收入的4.2%。
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其中54%来自工薪阶层。按照目前工资所得纳税方法,税率被分为9个档次,从5%―45%的比率累进纳税。数据显示,适用5%和10%税率的纳税人数占到总人数的一半;适用15%税率的人数虽然只占12%,但其纳税额却占到总税额的37.4%,是9个档次中纳税额最高的。这三档基本就是月薪在6000元以下的工薪阶层,也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李小姐无疑在此之列。
再来看另外两个例子:
郭先生是一家私营股份公司的股东。他不领工资,而是采取一些会计手段做到没有分红或很少分红,根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平时买车、去酒店吃饭、旅游等开销均从公司账面走钱,以接待费等名义实报实销。
在某三甲医院当主治医生的林大夫平均年收入20余万元,而这其中只有不到5万元的工资需要缴税,而收入的大头,包括红包、药品回扣、走穴出诊费等大都以现金形式收纳,自然也就不在纳税之列。
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显示,国际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达到0.465――而超过0.4就进入警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自社会舆论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收入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高收入者应成为纳税的主力。
权威人士指出,上述列举的非工资收入毕竟还是阳光收入,其偷逃税的数目也非常有限,而中国真正的富人大量的收入则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可能完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
普遍自行申报尚需时日
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界定范围。其中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诂师和高校教师等。
事实上,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早已出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数十个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经济情况变化,确定本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施重点管理。特别是2003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了档案,要求高收入者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对其实施跟踪管理。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对660万重点纳税人建立了档案。
然而,目前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依然严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专家指出,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收入初次分配和税收征管配套条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收入初次分配秩序不规范,致使个人收入分配出现隐性化、多元化现象;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储蓄存款实名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健全;法律法规没有对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收入情况作出强制性规定等等,致使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准确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监控乏力。二是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缺陷。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不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来确定负税水平,难以实现公平;各个应税项目税负不同,给纳税人分解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可能;以及纳税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如果说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充分体现了国家让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话,那么人们当前更关心的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这一条是否可行。
资料显示,早在2002年,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就提出高收入者个税实行个人申报。然而据当地税务部门介绍,目前个税征收仍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
业界普遍认为,当前在我国实行普遍申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障碍是,一方面目前立法上尚无高收入者的界定标准,由于我国东西部总体收入以及不同阶层的个人收入都有明显差距,很难在全国被统一界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还不健全,加之尚未形成自觉纳税习惯,自行申报在现实操作中难度较大,要求支出单位严格执行代扣代缴相对来说也许更为可行;此外,我国的纳税惩罚机制还不完善。在美国,如果个人收入没有报税,或者少报、漏报,一旦查出,则个人信用将受到极大牵连,包括影响其购房、升职、申请信用卡等。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体制的逐步完善,纳税自行申报也将是顺理成章的事。
多管齐下任重道远
针对高收入者的监管难题,专家与税务机关拿出的解决方法大体一致:
――按照“一户式”储存要求,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加大奖惩力度,鼓励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尤其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村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等,并把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作为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突破口,逐步扩大其覆盖范围;
――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切实采取措施减少现金使用,多通过银行账户转化支票,预防滋生偷税土壤等。
――调整和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态的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规范、减少工资外的福利、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高收入者理应成为纳税主力,但当前那种“交税只是少数高收入者的事情”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有的专家认为,纠正这种误识的关键就是合理安排不同收入阶层的不同税率:降低低收入者的税率而不是免税,目的是减轻其生活负担,培养全民纳税意识;同时,目前最高可至45%的个人所得税率过高,加大了高收入群体避税的动力,也可适当降低。
同时,多数专家指出,调节贫富差距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个税调整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还需要运用其他法律、经济等手段。如社会上存在的“黑色收入”,尤其是相当多的国民财富通过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这种情况应视为是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不健全的表现。调节这部分“高收入者”造成的贫富差距,不是征税能够解决的,而要依靠法律,打击犯罪、打击腐败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