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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期录像 看守所当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

2005-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赖彦蕊 我有话说
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同期录像,看守所应该脱离公安而成为独立于公检法的系统,刑事证据展示应该由检察机关来主持,这是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师生在一份调查问卷调查中表达的对刑事诉讼改革的一些期待。

此次问卷调查是由华东政法学院经济侦查专业学生设计进行的,调查的对象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师生。调查问卷中设

置的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证据的展示,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同期录像和看守所脱离公安编制等一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被调查者认为刑事证据展示应该由检察机关来主持,这样既便于操作又避免了法官先入为主的可能,而在展示的范围上应该对控辩双方的全面证据进行展示,不管它是否有利于辩护方,不管它是否将在法庭上被使用,均做法定性、强制性、主动性展示,但是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证据具有豁免权。

关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同期录像的问题,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在第一次审讯的过程中进行同期录像。因为律师只有在第一次讯问之后才有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证录像的实际作用,在相关法律中应该作出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在其受审过程中有非法审讯的情况,应实行举证倒置,由侦查机关负举证责任。

关于看守所脱离公安编制的问题,被调查者认为,看守所应该脱离公安而成为独立于公检法的独立系统,因为看守所存在于公安系统内部,审讯、看守一家,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容易造成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但是这样也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将看守所独立出来,造成了编制繁冗,增加了手续的繁琐,使审讯不能够及时高效地进行,不利整个侦查活动的展开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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