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的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政
策考虑?
答: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基层文化建设,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基层文化落后、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通力合作,出台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获得了巨大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已超过50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均演出200场以上,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继承发扬优秀民间艺术和传统文化、促进基层文化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他们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资格认同、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等方面还不具有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这种状况制约了团体的进一步发展。《意见》的出台,就是通过鼓励民营团体的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共同开创文化事业建设的新局面。
二、如何看待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构建城乡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作用?
答 :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经济方面的差距,还要缩小包括精神文化在内的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当前,我国文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还非常突出,广大农村文化生活还相对贫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国家要加大投入,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供给外,更重要的要靠发挥基层群众自身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基层演出市场的主力军,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和国有院团互为补充,并在农村基层文化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意见》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制度创新?
答: 《意见》有许多重大制度创新 如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全国性文艺评奖、调演活动,并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和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有关行政部门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合法权益。《意见》同时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演出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所有这一切,都旨在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经验对文化体制改革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放文化艺术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央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当前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文化产业。一方面要通过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发展一批具有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中型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打造文化艺术精品,引领文化艺术发展潮流;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形成以国有文化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丰富和繁荣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演出市场的重要主体,长期以来,他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尽管存在着资金微薄、经营粗放、道具简陋、艺术水准不高等不足,但却以灵活多样的办团方式、特色鲜明的地方风格、充满生机的营销机制、不畏艰苦的创业精神等优势,赢得了市场,赢得了观众,实现了演出资源的最佳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成功经验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