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的一则报道引起人们关注:在沈阳市,尽管法院早已经作出判决,一群农民工还是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无奈之下,他们在街头以550万元的价格出售款额为650余万元的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能交易吗?能像其他有形或者无形物产一样买来卖去吗?日前,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如何认定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座谈
买卖判决书有损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座谈会上,不少专家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国家默认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司法之公信力;买卖判决书容易为私利集团甚至为黑社会势力所利用,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侵害卖出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法官张甫旗以学者身份应邀座谈,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现象称作转让债权较为合适。转让的对象不应该是判决书而是债权。因为,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不是商品,本身不存在价值,仅是确认权利或义务的载体,不具有转让价值,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社会上出现的买卖判决书的现象是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债权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就拍卖而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拍卖是一种非常慎重并将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交易方式,由拍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而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的买卖判决书的行为,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拍卖,仅仅是一种街头叫卖。
作为表现债权人权利的判决书可以出卖转让
赞成者认为,债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不管其是否经过法院裁判,当事人都有处分的权利。就法治原则而言,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当禁止一样,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也应推定为许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卖判决书的规定,应推定为公民有买卖判决书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的权利通过公权力无法救济时,通过自力救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减轻损失的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邱本教授说,判决书是可以出卖的,很多当事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才出卖判决书的。可以出卖判决书,但是卖的不是判决书本身,而是判决书上的债权。判决书只不过是一张表现债权人权利的纸,判决书对当事人来说最大的权利还是在于它所代表的债权。债权是私权,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地处分的,债权当然可以转让。人民法院是有义务去执行判决书的,法院没有执行,也不允许当事人自己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自己来实现债权,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可言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说,假设中国司法执行中没有腐败,没有保护,一切干扰司法的因素不存在的话,单从经济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买卖判决书”行为是可行的。第一,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受让人对债务人有债权关系,这时通过“买卖判决书”可以通过受让人实现抵消债权的方式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方式不用通过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单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进行法定的抵消。第二,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是债务人逃避责任,隐匿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是有一定的执行成本的。债权人在衡量成本之后,做出了转让判决确认债权的行为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的。第三,受让人与债务人可能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对受让人来说实现债权更为可能。比如受让人与债务人有经济上的牵制,债务人不得不履行债务。可以说这种转让的债权是有利于经济的流通,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
可以通过“诉讼信托”解决“判决书买卖”问题
目前,针对有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单凭街头叫卖判决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各部门相关人员积极行动起来,分头治理。张甫旗法官这样认为。他指出,相关人员尤其是法院执行人员应该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体制改革,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规范执行工作。有些法院采取公开执行的方式,让申请人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做到“阳光执行”,以此消除各方尤其是申请人的疑虑,效果很好。对于现实当中客观存在的因为债务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的现象,有的地方通过政府财政拨款,设立司法救济基金会,先行支付给生活困难的债权人,以此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说,当前的法律对“买卖判决书”没有禁止规定,也没有允许性规定,将来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买卖判决书。美国这样法制健全的国家没有“买卖判决书”一说,但是美国是如何来实现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转让的呢?在美国有“诉讼信托”制度予以弥补这一缺憾,即债权人在诉讼以前将自己可能胜诉的诉权进行转让。这个制度在中国也可以实施,可以通过“诉讼信托”解决“判决书买卖”问题。这样既尊重了司法权的权威,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债权转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