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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实现药品分类管理阶段目标

2005-12-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范又 我有话说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2006年1月1日将实现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届时,全国药品零售企业将不得经营八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
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十大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其中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介绍,在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近7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陆续公布了4488个非处方药品种,初步实现对上市药品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目前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药店已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不过边振甲坦言,尽管取得上述进展,中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只是向前迈出了一步,全部处方药都凭处方销售还有一个过程。他认为,当前影响药品分类管理深入开展的主要阻力,一是医疗机构开的处方很少能够流向药店,造成药店无处方来源;二是许多消费者对凭医生处方购买处方药还不很理解,认为是给他们增加了麻烦和经济负担;三是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认为影响了销售收入。因此,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行与完善,一方面有待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流通体制等相关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需要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使百姓充分认识和理解药品分类管理的好处,引导人们树立起正确的用药理念:为了保障用药安全,不能怕麻烦,不能随意选购药品,一定要在医师指导下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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