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就是要防止行政官员和权威人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法官的意志不能独立,经常受到行政长官、随心所欲的集团和个人意志所左右,就无法公正地断案,在刑事指控和民事纠纷中充当不偏不倚的判决者、仲裁人。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人民就不会相信法院能够主持公道。
同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该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一点,作为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最清楚不过了。可惜,我们不少法官还做不到这一点,试想,本溪的法官如果做到了,周澄一案当年也不会办成遵命案。
就周澄个人而言,本溪市平山区法院的判决必将影响他一生的路径,而对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来说,其中的尴尬和扭曲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此案是外部对法院干扰的典型案例,各种力量的渗入导致法院的高墙四面透风,独立审判“困难”。这类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不得到改变,其后果不仅仅会导致法律标准的混乱、司法裁判的严重不平衡和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也将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由此可见,人对于法的应用是最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多运用法律的法官如果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他们就不可能忠于法律,也就难以实现法治。
从实践看,许多枉法裁判以及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裁判,除了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所造成的,这些都表明法官并没有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其中一个内容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此举会不会给审判带来更多的透明度和独立性,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