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创新的成果以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以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其本质是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当此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手段进行保护与救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从宏观层面来看,正如《建议》所指出的,是优化创新环境。从微观层面来看,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能够保持创新工作的良性循环。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必然要付出诸如时间、人力、物力、金钱之类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者所支付的成本应该能够收回,甚至实现盈利。而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或企业要想使用其创新成果,必须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这样不仅为创新者收回成本提供了可能,而且能激励更多的企业和技术人员持续不断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使创新活动持续进行。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创新提供智力资源,并且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任何创新活动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因此,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及时获得智力资源。专利权规定了早期公开制度,即发明人如果要使其智力成果以专利的形式获得法律保护的话,就必须将有关的技术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创新活动前查询这些已经公开的科研信息,一方面,可以了解世界先进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创新活动的起点;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因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的浪费,节约研究时间,提高产出效果。此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也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公开制度也能够有效地克服当前技术引进工作中因不了解国际最新科技发展动态而导致的总体水平偏低、重复引进、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偏少等缺点。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因素。创新不单是指研究开发,而且还是一个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以往,我们对于科研成果存在着只重视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视市场的倾向,许多新技术完成后就被束之高阁。实际上,只有把创新成果法律化,并将之与产品产业化和企业的品牌商标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形成旺盛的生命力。在商业化阶段中必须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我们要想使自己的新技术产品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就必须使之权利化,拥有其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权。同时,结合商标权制度、著作权制度以及外观设计权制度,对产品商标、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广告图案等进行综合保护,防止被他人不当使用。这样才能够促使创新者积极地将创新成果投入到市场运作中去。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从而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建议》指出,“技术创新体系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活动主要还是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而存在,必须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不仅规定了创新者对自己的创新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的专有权,还规定了对侵犯这种专有权行为的各种法律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制止未经创新者许可而违法使用创新成果的行为发生,维持创新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此外,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者个体利益的同时,还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创新者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保证创新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促进社会整体创新水平的发展。
二
《建议》已经为我国今后若干年的知识产权建设指明了方向。为此,应当根据《建议》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建设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
――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从具体的部门性事物层面提高到国家性事物层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而推动了本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准确把握这一世界发展趋势,提出要制定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大幅度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既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要适应中国科技文化与经济发展状况,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仅是知识产权工作系统的发展战略,而且还应是国家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应当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国家总体战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使之成为自身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议》认为,“发展科技教育和壮大人才队伍,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指出了人才培养工作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中的重要性。2004年12月13日,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意见》要求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建设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高校将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为我国新时期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大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思想基础,一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该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成败。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导致各项知识产权工作无法圆满展开。因而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应该针对不同对象,综合运用公众宣传、专题培训、基础教育等形式。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报道国内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结合科普与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高层培训和研讨班,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学习和举办高层次专题报告会的内容,以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培训;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中层干部资格考试内容,以加强对公务员和干部的宣传培训;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中,结合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积极性,增强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我国又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做到了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和热点表现为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因此,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自主创新工作提供智力资源。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发出中国的声音。《建议》指出,“要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推动区域和双边经济合作,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在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背景下,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渐降低乃至取消,发达国家更多地依靠知识产权、贸易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等新的手段来控制市场。以WTO的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主要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地位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一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中较多的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而相对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的行为,造成了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我国作为一个在全球有重大政治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应当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调整和完善中发挥作用,与世界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和利益。(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