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同志说,创造良好的社会协调发展环境,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行使权力,使社会各方面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这是一个制度体系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过程,更是一个法律意识自我提高的过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性自觉,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作风和工作实践来推进依法执政。
与会同志指出,社会协调发展法制先行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都是如此。在我国西部发展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把起草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列入其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受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进行了西部开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已经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立法的重要项目列入我国2005年立法规划。针对中央区域开发战略的发展格局,如何通过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法学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与会同志认为,社会协调发展决定了法律要保证地区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区域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对涉及区域开发的专门法律与条款以及这方面活动的基本法还是一个空缺。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以“协调”和“干预”为特征的专门法律,以使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