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充分肯定发展TD-SCDMA的巨大战略价值,毫不动摇地给予全方位的支持。电信技术标准是信息产业主体技术集群的“总纲”,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为在21世纪初期的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就必须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就必须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就必须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坚定不移地支持和发展自己的技术标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是制度化国际竞争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也是本国产业和国民经济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和保护者,我国政府支持推进TD-SCDMA的产业化和商用化,可谓责无旁贷。
其次,从国家利益、国家战略以及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出发,必须把TD-SCDMA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尽快将第一张3G牌照与TD-SCDMA捆绑发放,待其商业化运营基本成熟并具备与其他两大制式相抗衡的条件后再考虑发放第二张或第三张牌照。这样,既可以使TD-SCDMA取得主体地位,也可以通过形成三大制式并行的局面,促进电信领域的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第三,尽快明确承载TD-SCDMA的电信运营商。确定采用TD-SCDMA标准的实力雄厚的电信运营商是发展TD-SCDMA的关键环节。我国四大电信运营商是参加国际电信竞争的主体力量。作为国有企业,承载、支持和发展TD-SCDMA技术责无旁贷。目前,比较适合的承载主体是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第四,确定适宜的TD-SCDMA组网模式。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我国电信市场的潜在容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容质疑,完全可以支撑TD-SCDMA标准。因此,为充分发挥TD-SCD-MA的技术优势,必须单独组网。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发展TD-SCDMA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研发支持。根据目前实际状况,应加大国家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政策性贷款额度。二是对承载TD-SCDMA的运营商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由于短期内难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TD-SCDMA商用化无法通过中央企业利润的资本化来实现,资金来源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由固网运营商承担TD-SCDMA网络的建设,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性贷款支持;同时,宜考虑发起成立“TD-SCDMA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募集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解决自有资金不足及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
第六,国资委应与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对承载TD-SCDMA的电信运营商以及承担主要研发任务的大唐电信集团分别研究制定不同于其他中央企业的独立的绩效考核体系。因为前者是国家战略的执行者,其投资风险主要应由国家承担;而对于后者,所开发的TD-SCDMA技术以及后续的升级换代技术(如4G等)均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国家应负担主要的生产成本。两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具有特殊性,不宜以简单的保值增值来衡量。
第七,把发展TD-SCD-MA与加强和改善电信行业监管,实现电信行业的有序竞争有机结合起来。鉴于我国可能出现三种制式并存的局面,不同制式之间、不同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以及市场竞争问题将会变得十分复杂,电信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都需要随着电信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一方面要努力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应防止出现无序竞争。总之要在保证TD-SCDMA在国内电信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逐步积极稳妥地放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