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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文件“有效期制度”好

2006-01-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据报载,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只生不死、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将彻底改变。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表明,2006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退出”制

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实行“有效期制度”能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之及时退出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有些红头文件的出台时间久远,由于没有及时被废止,导致被无限期推行,结果造成由此而来的行政行为有悖于当前现实。这种情形的出现不管是由于疏忽,还是缘于其他动机,都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政策要求,而红头文件过期作废制度的出台,无疑能有效防范行政文件与时代脱节的状况。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讲,建立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比如有些红头文件曾经对经济赔偿金额问题作过一些规定,但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增长及物价上涨,原先规定的赔偿金额已经明显缺乏补偿或赔偿的意义。而由于红头文件不会自动失效,于是一些部门与企业便可能利用原先规定,来达到逃避增加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目的。前不久,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以几十年前的赔偿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就是红头文件不能自动失效,以致损害群众利益的极端事例。

此外,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就相对随意,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工作与生活安排的预期的缺失;相反,明确了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行政相对人就能根据政策的有效期更好地安排自身工作与生活,利于维护其利益。

据介绍,有效期制度将包含规范性文件自动定期清理制度,对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部门必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状况重新修订,然后重新报送审查,通过审查后重新公布。这表明“有效期制度”还能对红头文件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并能根据评估情况对其作出修订。规范性文件自动定期清理制度的评估与修订功能,能一定程度上减少红头文件的滞后性,形成政策之间的良好衔接。

可以相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防范官僚主义作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有利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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