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看到了两则有趣的花絮。其一是纽约尼克斯队主教练拉里・布朗被NBA罚款两万美元,起因竟是匪夷所思的“被裁判勒令出场后没有及时离开赛场”。其二是英超切尔西队球迷戴・西姆因与其他队球迷打架而被伦
类似的处罚大概在中国体坛不仅看不到,而且想不到。在判决、处罚执行难的国内体坛,裁判敢于而且能够当场驱逐一名大牌教练,实属不易,而面对教练的恼羞成怒或者赖着不走,恐怕想也不敢想还要“追加两万美元”罚款。至于对待场外肇事球迷,则多揣法不责众之心态,下不出狠手,遑论亮“两年监禁、十年禁赛”这枚天大的“红牌”。
但在欧美体育界,人家不仅下了手,而且执行一方毫不犹豫,理直气壮;被罚一方则只能乖乖受罚。他们未必服气,但怨气只能堵在自家胸中,因为弄得不好再在公共场合发牢骚,说不定还会有一个“追加处罚令”在跃跃欲试。更重要的是,欧美的体育法律的确管得宽,法律真空少,谁做了错事,要想钻法律的空子还真有难度。通常情况下,布朗们和西姆们只有自认倒霉。
在中国体育界,参与主体、管理架构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导致了靠行政管理治天下的难度越来越大,体育纠纷也必然越来越多,这时就反衬出国内体育法律的滞后和苍白。以权压人时常行不通,以理服人往往难奏效,这时候就应大力提倡以法管人。如果有了无处不在、无事不管的体育法律,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谁违法就管谁,这样掌控庞大的体育界就会有效得多,也轻松得多。
对健全体育法制,一是立法要慎重,像“烟花爆竹禁放令”被证明是当初考虑欠周全;二是法律要管得宽,要针对犯错者都爱钻法律空子的常态心理,让法律尽可能严密细微,最好连“没有及时离开赛场”都要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三是执法要严,而且一视同仁,时间长了自然会让所有人包括犯错者对体育法律心存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