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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盲区”期待突破

2006-02-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翼 本报通讯员 吴越人 我有话说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科考和地质研究的进步,惊人的古生物化石群发现在我国接连不断,其科学价值也屡次震惊世界。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对古生物化石的破坏活动也日益猖獗,倒卖、滥挖、滥

采和走私情况愈发严重。如何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扫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盲区”,使古生物化石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和化石保护者面前的课题。

2月5日,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案所涉2925件化石,在杭州海关的积极努力下,已经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移交有关部门,原产于我国的具有重要地质科考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得到有效保护。就在一个月前的这一天,该案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春林以走私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五名被告人因走私、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二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我国惊人的古生物化石群发现接连不断。辽宁热河生物群、云南澄江动物群、贵州关岭生物群等,一次又一次震惊了世界。与此同时,古生物化石走私的猖獗情况,同样一次又一次震惊了国人。

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人开始了破坏性的挖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全家出动、在化石产地挖坑刨地寻找化石的现象。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参与倒买倒卖化石,在某化石产地,历经数万年乃至数百万年才形成的鱼化石有的竟然只卖几毛钱,昆虫化石则给钱就卖。这些珍贵的化石资源流向全国各地,其中很多通过走私流向了国外。

尤其令人焦虑的是,现行刑法的“走私罪”中,并未列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在打击古生物化石走私中执法人员一次次遭遇法律盲区,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也始终存在着古生物化石走私与文物走私性质是否等同、古生物化石如何分级等难题。

愈演愈烈的化石走私

近几年来,沈阳、昆明、深圳、杭州、上海、北京等地相继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惊人的大案。

2005年11月1日,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为由提起公诉。

但在法庭上却发生了令人吃惊的一幕:一名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指控,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则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口供予以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古生物化石在法律上并未被界定为文物”。

一起走私大案暴露出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所面临的“盲点”。

据浙江海关缉私人员介绍,2004年11月1日,在宁波北仑港二期码头仓库,海关缉私人员查获15箱走私古生物化石。后经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鉴定,这批被查获的古生物化石中含鹦鹉嘴龙等三级化石489件,相当于国家三级文物;王冠虫等一般化石597件,相当于国家一般文物,其余化石48件,上述化石均禁止出口。

就在杭州海关查验化石的同时,金华市海关缉私分局在三个地方同时出击,将参与这次特大化石走私案的数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也彻底浮出水面。

据了解,朱春林祖籍江苏,后加入加拿大国籍,曾经在广西桂林做过地质专业的教师,对古生物化石有较深的研究。2003年4月份和10月份,朱春林在朱小刚的陪同下,购买了包括潜龙、满洲龟、鹦鹉嘴龙等品种的化石,并将这些化石夹藏在装载根雕奇石等货物的集装箱中,于2003年底走私出境。

2004年间,朱春林等人又数次到东北地区偏僻山村,低价向当地农民收购古生物化石,然后运至义乌一企业内存放,准备把这些化石夹在小商品中走私出境。

但这次,他没能逃过海关缉私人员的“火眼金睛”。

古生物化石亟待科学定级

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所研究员刘陆军在接受采访时说:“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出境已成一定气候,大量原产于中国的珍贵古生物化石流失海外、损毁严重,而且愈演愈烈。仅流失到美国的中国孔子鸟化石就有一百多件,而目前我国国内馆藏孔子鸟化石也不过才二十件。”

“目前在办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地位界定。”金华海关缉私局局长瞿利民在实践中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现行刑法在“走私罪”的具体10个罪名中并未单独列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都是以“走私文物罪”加以定罪量刑的。

正因为如此,犯罪嫌疑人都会在庭审中牢牢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近几年国内有关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中,几乎每个案件的辩方律师都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化石不是文物。

此外,即使在法律上将化石视为文物,作同等法律适用和保护,但由于化石在科学分类上不归属于文物,所以《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无法适用于化石的科学定级。而目前我国又缺乏统一定级标准,只有一个《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的省级标准可以借鉴,由于辽宁省的标准具有区域特性,主要是针对辽西本地的化石,所以像金华这起案件中涉及化石,尽管专家均惊叹稀有珍贵,但在《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中未有列明,难以定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现有标准的权威性不够,关于化石定级在每个走私案件中也都会遭到辩方的质疑。

据了解,在广东一起走私古生物化石案中,辩护人就对化石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结果公诉机关只有通过补充侦查,获得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确认,该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才被法院采纳。

完善法律保护初现曙光

业内人士指出,若每个案件都需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形式来确定化石的鉴定结论,一来在成本和时效上不合理,二来作为化石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也需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所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迫在眉睫。

除定级难题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了解,我国最早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正式文件是原地矿部门于1995年发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其中提出:“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要予以保护。”

此后,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又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专家认为,《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而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情形都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

许多专家认为,针对近年来化石走私越演越烈的现状,为了防止国内有限的化石资源进一步遭到破坏,加快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立法工作便是当务之急。

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正式公告了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金华法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全国人大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古生物化石的法律保护,虽然由于对已发生案件的不可追溯性,1月5日宣判的古生物化石走私第一案没有适用新的解释,而且新的司法解释仍需一系列相关的配套规定才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阻击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出国门依然路途漫漫,但毕竟法律保护的曙光已现。

链接

■云南澄江动物群:

1984年由我国古生物学家发现的澄江动物群,位于云南省澄江县帽天山。该动物群是一个举世罕见的带有动物软体的化石宝库,被誉为“20世纪最惊人的发现之一”。经过近20年的详细研究,所有现生动物都可在澄江动物群中找到它们的祖先类型,彻底改变了“寒武纪是三叶虫时代”的传统认识,有史以来第一次生动地再现了距今5.3亿年前海洋动物的真实面貌,将包括脊椎动物在内的大多数现生动物门类的最早记录追溯到寒武纪早期。

■辽宁热河生物群:

上世纪90年代,中国辽西,中生代晚侏罗纪的各种鸟类及动植物化石被发现,辽西化石群在世界古生物研究史上创造了6个“世界之最”,即年代最早、鸟化石最多、属种最多、密度最大、含鸟化石层次最多、未知领域最广。

■贵州关岭生物群:

贵州关岭县古生物化石是距今约2亿2千万年的晚三叠纪早期古生物化石。主要包括鱼龙、海龙、幻龙、木盾齿龙等海生爬行动物以及海百合、鱼类、菊石、双壳、牙形石、鹦鹉螺和腕足等,被新命名的海生爬行动物化石有2个新科、6个新属和9个新种。其中海龙类和木盾齿龙类在中国属首次发现,海百合和海生爬行动物化石埋藏面积广、数量多、保存完好、形态精美,乃全球同期地层所罕见,堪称世界一流。

图为海关人员查获的古生物化石标本。(文晓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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