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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冠名须慎重

2006-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董山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1日电据商务部今日透露,该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对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约法六章”。

通知要求: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

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三、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四、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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