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以开庭审判为中心,不断完善死刑上诉案件的审判机制。刑事法官坚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对于每个死刑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都仔细阅卷,拟定庭审重点,制作庭审提纲,协调好检察人员、辩护律师、相关鉴定人员、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庭审事宜。对于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均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存在矛盾、疑问的重要事实或证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使一些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在庭前准备阶段被发现并得到及时解决。开庭时,合议庭的每个成员做到耐心倾听,审判长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对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对于重要证据要求当庭出示、质证。对于能否适用死刑,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要求检察员明确表态认可与否。通过开庭审理,使合议庭成员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及争议问题,发挥集体智慧共同严把死刑关。上海高院还在开庭后及时评议、共同审核。他们要求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查,应当在一周内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应按顺序发言,承办人在先,合议庭成员居中,审判长最后发表观点和意见,以保证评议意见的相对独立性、真实性。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有利证据或不同意见,要求重点复核,务求得出有把握的结论。如果发现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存在疑点,承办法官必须到现场查看。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复杂案件,审判长可以请示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合议庭听取与会资深法官的意见后,再次评议,做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留死角。
上海高院坚持居中裁判,积极协调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近年来,上海高院和市检察院对全市刑事审判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对于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也适时进行研究、协调,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全市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上海高院每年一次邀请刑事辩护律师座谈,听取意见,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做到“有诉请就必有应答”,以理服人,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上海高院规定,每个审判人员每年都必须保证有一周以上的时间参加法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法官晋升职称考试,开庭审理案件就是一项重要的考核课目。长期以来,上海法院刑事审判骨干队伍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状态。高中院刑庭的审判长都是从事死刑案件审判工作10年以上的法官。由于长期以来坚持对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尤其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将各种诉讼矛盾焦点问题都放在法庭上进行控辩,不仅锻炼了法官居中明辨,避免错案冤案,防止错杀冤杀情况的发生,还锻炼了法官在法庭上控制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在法庭外调处矛盾、参与综合治理和适时提出司法建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