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袁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制度,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审计法,将
这次审计法的修改主要有三点:
一是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政府应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规定对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本级政府裁决。
修改决定草案中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此规定,有些委员提出疑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释说,对规定范围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国务院亦有具体规定,对上述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