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的服务员应提醒消费者在点菜时不要奢侈浪费,对劝说不听造成浪费的,经营者可根据明示的条款,加收该次消费20%的“提醒金”。将于3月起实施的《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经营行为规范》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以前,一些城市也出台过针对食客浪费现象的类似处罚性规定,但具体执行起来效果都不好,要么是商家流于形式,怕动真格吓跑了顾客,要么是消费者不屑一顾,置之不理。症结之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一但双方较起真来,往往是商家处于“处罚于法无据”、“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最终大都不了了之。
就目前状况而言,自助餐行业的经营者如何对待食客有意或无意的浪费,还真是件令人头疼的事。因此,南京出台具有处罚性质的“提醒金”规定,一些商家叫好自然在情理之中。但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可以任意对消费者进行处罚。因为,毕竟行规不能大于法律。
首先,餐饮店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也就没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餐饮店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也无权以类似“浪费罚款”的告示对消费者进行罚款。消费者的浪费行为,更多的应该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是罚款。试想,吃饭前谁也没法精确测量到自己的胃口,饭菜可口可能就多吃些,饭菜无味可能就吃得少些,所以饭后多多少少都会剩一些,关键的只是剩多剩少的问题。在自助餐厅,消费者自然应该量力而行,但如果饭菜剩余多少的标准由经营者定夺,岂不成了想罚谁就罚谁?
从另一方面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餐饮店单方面作出所谓的“处罚提醒”也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处罚并不是遏制餐饮浪费的良方,而食客自身的道德约束才是治本之策。所以,勤俭节约这一课应该补上,只有当节约成为一种生活态度,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每个人发自内心的需要的时候,浪费才能绝迹,节约型社会也才能真正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