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缺乏公正合法性
其次,本案中方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待遇而并未得到任何解释。虽然WTO《反倾销协议》允许在税率裁决问题上通过抽样和加权平均的方式做出,但市场经济待遇的裁决涉及各个企业不同的具体情况,必须在对每家企业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做出,而不能简单地通过抽样的方式决定,欧方这种通过否决抽样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进而否定我全行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超出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剥夺了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欧方的一贯做法,这是欧方自1998年来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倒退。
对我皮鞋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缺乏法律事实依据
崇泉引用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关于分别税率的适用原则及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指出:中国应诉企业提交了市场经济问卷也同时申请了分别待遇,即使欧盟否决了我所有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也应就分别待遇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决,考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但中国130多家应诉企业至今没有1家收到欧方关于分别待遇的披露,欧方未就我企业的分别待遇申请做出审查就直接对我全行业征收统一关税,明显违反了欧盟法律规定。
其次,此案涉案皮鞋产品范围多达33个税则号,这些产品在档次、价格、销售渠道、最终用途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同产品的倾销幅度及对欧盟产业的影响不可能相同,而欧方不做市场细分就对我全行业征收统一税,明显不符合事实。
欧方选择巴西做替代国不合理
关于替代国问题,崇泉指出,中国由于在人力及资源方面的优势,鞋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巴西等国家。而欧盟产业在申诉书中以巴西为替代国计算出我皮鞋的倾销幅度竟然高达400%,这种倾销幅度是难以想象的,完全背离了中国鞋类出口的实际情况。欧方用巴西的成本数据来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中国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倾销和损害认定均缺乏依据
中方曾多次向欧方指出:制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由于在劳动力和资源上的优势,具有这一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并不存在倾销行为,欧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
崇泉强调,此案在损害调查方面并不成立。首先,欧盟产业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起诉方在起诉书中只列举了WTO《反倾销协议》要求的15项损害评估指标中的6项,欧方立案缺乏依据。其次,中国产品对欧出口没有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05年之前,中国鞋对欧出口一直受配额限制,严格按照欧方设定的数量和增长率进行。而根据起诉方欧洲鞋业联合会(CEC)的数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4年,欧盟鞋类产品的产量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从2000年起,产量便跌破10亿双,此后一路走低,2004年的产量为7亿双。而在此期间,中国鞋类对欧出口受到严格的配额管制,故欧盟鞋业目前面临问题主要在于其未能在10年保护期内进行产业调整,而不能归咎于中国鞋类进口。
对我产品反倾销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
崇泉进一步指出,欧盟对我产品反倾销并不符合其自身利益。
据中方统计,原欧盟15国鞋类产业已经在华投资设厂478家,实际外商投资额已达7.37亿美元,他们的产品也返销欧盟,对中国鞋类采取反倾销措施必然损害欧盟鞋业在华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鞋业出口为欧盟进口商和零售商提供了丰厚利润,也为欧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中国每年自欧盟进口大量的制鞋机械和皮革原料。对中国鞋类采取反倾销措施必然损害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相关产业的利益。中国出口的产品基本属于中、低端产品,而欧盟生产的基本是高端产品,二者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在销售渠道、市场细分方面有着显著差别,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欧盟对我产品发起反倾销不仅完全没有必要,也将损害欧盟中下层消费者的利益。
据透露,中方要求欧方公平对待中国的应诉企业,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与评估,做出符合WTO规则的裁决。(本报北京3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