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0日电(记者刘志达、通讯员时爽)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国资委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
《办法》规定,应当着重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来讲,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上下联动、政令畅通,依法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