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5日分别对四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林荣周、赖寿强、张庆合、赵维新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林荣周在他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维新系台湾加通企业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自2001年8月始,被告人赵维新伙同赵维伦、赵定安未经批准在上海设立了加通公司驻沪办事处,组织生产假冒的TOY-OTA(丰田)、NISSAN(尼桑)、MAZDA(马自达)、MITSUBISHI(三菱)汽车配件及外包装产品。自2005年2月,共组织生产上列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数量230余万个,其中,已销售部分金额为1475万余元,未销售部分金额为45万余元。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赵维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赵维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定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始,被告人张庆合先后向他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4万余件。2005年1月,张庆合再次销售作案时被抓获,同时查获未及销售的“双沟”、“洋河”、“乾天”等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0万余件。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张庆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赖寿强与赖煜周(在逃)纠合赖燕钦、赖万平、何扬承、梁为军、何俭忠、何增忠等人共同制售假进口酒。赖寿强与赖煜周负责联系购进散装白兰地、威士忌等低价进口酒、假冒的进口酒瓶及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由赖燕钦、赖万平、梁为军、何俭忠、何增忠、何扬承等人假冒“轩尼诗”、“芝华士”等品牌的进口酒进行销售。至2005年6月,共向天津市的郭莹销售假进口酒4000余瓶,金额近24万元。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判处主犯赖寿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赖燕钦等其他七名被告人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