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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执法检查

2006-06-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杨维汉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将开始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日前作出重要批示。他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面广,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实
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要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解决实际困难。通过执法检查促进民族大团结,实现共同发展。

23日上午,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批示,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在听取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汇报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执法检查组组长司马义・艾买提分别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许嘉璐、韩启德出席会议。

王兆国强调,民族问题始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贯彻实施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这次执法检查要着力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执法检查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司马义・艾买提说,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有着重大意义。要抓住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重点围绕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要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这次执法检查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2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执法检查组将分成四个小组,分别由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许嘉璐、韩启德带队,于7月至9月赴内蒙古、宁夏、黑龙江、新疆、青海、甘肃、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四川进行检查。对没有安排实地检查的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9个省市,委托当地省市人大常委会在辖区内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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