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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民工”休闲生活超前了吗

2006-07-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夏怡然 我有话说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抽样调查,2003年我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达11390万人,他们大部分是以城镇为流入地的农民工。这个庞大的人口群体出现在传统的城市市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中,是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渡性群体。这一群体在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边缘化的生存状态越来越引起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内学者在农民工的就业、居住、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城乡联系、农民工市民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惟独对农民工的休闲生活很少给予关注,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关注农民工的休闲生活过于超前了,他们的就业、居住、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生存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哪里还能考虑更高层次的休闲需求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是对休闲于人的价值缺乏了解,其次是忽略了农民工对生活的多层次的需求,再次是对休闲作为一种社会机制担负着社会整合的功能不甚了解。

休闲(leisure)一词起源于拉丁单词licere,即自由的意思。在希腊语中人们用scol、schole或skole,意思是一种非工作的自由状态。19世纪末,休闲研究开端以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休闲,基本上对以下的定义达成共识:休闲是在完成工作、满足生理需要以及承担家庭、社会义务的时间之外所剩余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内,为达到休息、放松、娱乐、自我提高等目的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从中得到内心体验和心理满足。可见,休闲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休闲生活中,放松工作积累的紧张和疲劳,恢复体力和精神,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寻找乐趣和惬意,进一步在智力、艺术、体力上有所提高和发展。休闲同样也应该是农民工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对农民工的放松、消遣、发展的功能也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超时劳动、单调枯燥的休闲活动给农民工的生活和发展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往往使部分农民工过早地退出劳动力市场。再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低生育率人口政策的实行带来一个后果,我国农村年轻劳动力的数量开始慢慢下降,对农民工休闲的不够重视将直接影响我国劳动力供给的持续供给。

休闲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是人们的基本需要和权利。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休闲只是少数“有闲阶级”的特权,大多数人的休闲权利被剥夺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教育、大众媒体、有线电视网络的兴起,逐渐促成了一种大众休闲文化:休闲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农民工也不例外,他们内心也强烈渴望休闲,存在休闲需要,希望休闲权利得以实现。特别是新一代的农民工(20世纪80年代出生,90年代以后外出打工的,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不再以“赚钱”作为外出打工的唯一内在驱动,追求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和较高的物质文化享受逐渐成为他们外出打工的动力。广东省统计局于2004年底在珠江三角洲9个地级市,抽样调查329家私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结果发现: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的民工短缺现象,主要是由该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现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和新一代打工族对物质文化生活的较高追求所产生的矛盾引发的。休闲生活是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农民工的休闲生活,是提高农民工城市生活满意度的需要,同时也是缓解民工短缺矛盾的现实需要。

在“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下,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重视农民工的休闲生活,关注农民工的休闲需要和休闲权利,关注休闲对农民工的生活和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关注休闲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对社会整合的功能。目前,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城市的市民和农民工,显然是两个还没有很好融合的群体。两个群体的真正融合,是一个需要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农民工自身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城市化,市民接受和认同的较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休闲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承担着社会整合的功能。通过让全体国民都参与其中的休闲过程,建立一种亲密关系和认同关系,传导和谐发展的文化,提高农民工的集体荣誉感、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边缘化,提高社会凝聚力,缓和破坏行为和减少犯罪,加速其市民化的进程。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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