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观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对于光荣与耻辱及其社会价值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
传统儒家荣辱观并不停留于对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的肯定上,而是进而倡导求荣,鼓励追求更高的道德价值。儒家的求荣,最初在学理上是与取义成仁相一致的。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陆九渊说得更明白:“君子义以为质,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轻重荣辱惟义与否,科甲名位,何加损于我,岂足言哉。”(《陆九渊・与郭邦逸》)由此,“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成为儒家求荣的最高境界。
荣辱观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归根到底总是以一定的社会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就像不同时代的道德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阶级的共同性一样,基于某种利益的共同性而形成不同集团之间的价值共同性也可以促成荣辱观的共同性。儒家荣辱观的原生态虽然表现为特定社会集团的道德价值观,后来被提升为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价值观,但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为各种社会集团所普遍认同,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具有民族性的道德价值观,并至今仍有一定的价值。
其一,传统儒家荣辱观把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的起点,符合个体道德品质塑造和社会道德风气养成的规律,对我国道德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实质上是指人之为人的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自觉。这种道德自觉,是建立在对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觉悟的基础之上的。用现在的一个说法讲,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实质上不过是做人的“道德底线”,或曰“底线道德”。底线之内,才可能谈论道德和人性的问题;底线之外,就无从谈论道德和人性了。可见,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从本质上体现了人的最普遍的社会属性,反映了社会生活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知耻或羞恶之心、廉耻之心的确立,不仅是个体道德得以形成的基础,也是社会道德秩序得以维护的前提。
其二,传统儒家荣辱观在强调知耻的同时,鼓励追求更高的道德价值。荣辱大分,然后可以立人――退可以避辱,进可以求荣,于是可以确立并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进而可以养成高尚的人格。这就是儒家荣辱观的实质内容。与取义成仁相一致的求荣之途,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它是塑造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元素,也是当今社会生活中亟需大加推崇的美德。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理想容易被拜金主义、物质主义、利己主义所左右,如果不能确立高尚的道德信念和人格追求,那么人性的堕落和社会正义的丧失就将是难以避免的。如果说知耻在于“防病”,那么求荣则可以“健身”。要切实有效地抵御拜金主义、物质主义、利己主义的腐蚀和影响,从根本上还是要靠高尚的精神追求、道德信念和人格理想。
其三,以荣辱观教育统领道德教育,以道德教育统领人才培养,是传统儒家教育思想和社会治理思想的精华,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重要历史经验。儒家荣辱观的旨意并不局限于个体人格的养成,其更为宏远的旨意在于“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是“修身”、“齐家”,而“修身”、“齐家”的起点是“正心”、“诚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表明,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的关键均在于人。社会的现代化有赖于人的现代化。而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