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
针对第三种形式,这位负责人说:“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新增加的。一些地方反映,过去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过于简单,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建议增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效果不错。因此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他表示,介绍代表候选人是增加选举的吸引力,保证选举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二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三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