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通讯员王文波记者梁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诉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80万元。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一审法院,诉称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使用该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认为信禾公司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2005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主张,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三点基本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受到保护。涉案照片内容虽为三军仪仗队军官的肖像,但照片体现的是三军仪仗队的形象,该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虽然三军仪仗队不能依据法律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但三军仪仗队对于使用该照片所带来利益(整体肖像利益)享有权益,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认定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的目的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三是认定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因此,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该院的前述判决就是据此三点认定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