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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将施行

2006-08-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练玉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练玉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部部长周济签发第24号部长令,公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高校辅导员的

身份,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规定》同时明确指出,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同时还规定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规定》还要求: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而辅导员选聘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坚持选聘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而高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规定》同时要求: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规定》强调,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各高等学校要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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