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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2006-08-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袁祥)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原则的同时,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说,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法律委员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同时明确土地承包期为:耕地30年,草地30年至50年,林地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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