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效率优先的本质是发展第一,这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错。
众所周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我们党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针对着我国收入分配上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痼疾而提出的。它首先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冲破了以往生产关系中明显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同时顺应了亿万群众的民心民意,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了社会的经济活力。这些都已经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中得到证实,并为世所公认。
今天,即便从学理上分析,它也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和分配之间关系的科学原理。这里的效率,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界物质变换即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体现着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属生产力范畴;这里的公平,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产品分配上的关系,属生产关系范畴。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以,任何时候哪怕是到了共产主义时代,都应该是生产第一、分配第二。既然如此,那当然应该是效率第一、公平第二了。一个社会,如果不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必然会连吃饭的问题都解决不好,就更不用说社会的公平了。
即使是所谓“灯塔经济”,也必须是效率优先。当你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时,如果不把效率放在第一位,恐怕是提供不出也提供不好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的。再从全社会角度看,当效率即生产力水平,还未达到能向社会特别是穷人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时,“公平优先”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不能实现的口号。只有当效率具备时,才能提供出全社会都能共享的、从而体现着公平原则的公共产品,形成所谓“灯塔经济”。诚然,当社会后来有能力提供公共产品时,确实是把面向全社会、服务全社会的公平原则作为出发点优先考虑的。但是,这又是建立在社会已有的效率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这种已经在先的效率,又怎会有后来的“公平优先”呢?与此同理,我们党现在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优先原则指导下生产力的长足发展为基础的。所以,它仍然是以效率优先为前提的,并没有否定效率优先的基本原则。
第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不意味否定效率优先,而是对“兼顾公平”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知道,“兼顾公平”中的公平,是侧重从分配结果上考察的公平。按照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人们在收入分配的结果上差距不应过大,更不能出现两极分化。否则就不能体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从而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窒息社会经济活力,危及经济效率、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效率极大提高的基础上,我们在分配的总体上兼顾了公平。在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时,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明。但也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确实拉大了。但我们不能把原因归之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它是由经济、社会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我们都承认各人劳动能力的差别是“天赋特权”,从而允许产品分配上“多劳多得”和“少劳少得”的差别。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起点上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平等机会、平等规则面前实际把握和实际结果的不平等。有人能凭借高素质的劳动力谋得高收入的职业,有人付出了艰苦劳动却只得低微报酬。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作用,加之历史上形成的城乡、地区、行业、不同群体之间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违反平等竞争规则的垄断行为、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蓄意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必然导致人们收入差距的拉大。这些都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我们党正是这样做的,在提出促进社会和谐目标的同时,强调立足科学发展,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而科学发展就是要讲效率。否定了效率,何来发展?
第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提出的,也是对“兼顾公平”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与兼顾公平相比,它超出了分配领域,扩展到了社会领域。要求“更加注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把公平正义列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实现条件。其内容已不局限于分配结果的公平,还包括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二是更加强调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这就涉及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就业制度的完善、教育事业的发展、健全收入分配规则、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工资管理体制等等方面。三是在分配结果上要求加大调节力度、强化监管,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四是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上内容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它确实是对兼顾公平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又丝毫不构成对效率优先原则的排斥和否定。而且已如前述,这些措施仍然是要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来实现的。(作者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