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10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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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