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大学的法人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到现在为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关于大学法人权利与义务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文件,大学的运行基本上沿用以往的那一套制度规范。(《高教研究与探索》2006年第1期)
[值班总编推荐] 对AI洗头不妨包容以待
[值班总编推荐] 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携手共创美好...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向新而行,走出“酒香也怕巷子深”的焦虑
以思政引领力筑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详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