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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2006-10-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尽管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迄今人们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有关部门放松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某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了种种问题。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教授日前在一次理

论研讨会上强调,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的改革目标不应该是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必须――

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形式是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所有各类企业努力的方向。就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而言,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将出现五种情况:第一种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种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第三种是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公司;第四种是国有资本只参股、不控股的公司;第五种是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社会资本进入的公司。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可称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后三种实际上已变成了民营企业。其他国家也会认可它们是民营企业。我们讲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是就后三种而言的。

第一种,即国有独资公司,无论如何改它们仍是国有企业。第二种,即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虽然引进了民间资本,但仍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这两种我们都可称为国有企业。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都有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纯粹的国有企业很少,只要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的地位,就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台湾省,人们甚至把它们称为公营事业。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基本界限就是国有股是否超过50%,超过50%就是国有企业,在50%以下就是非国有企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国有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有些国家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从法律上很难判断。国有企业和已经改制的非国有企业管理上应该是不同的。现在我们把它们混合在一起管理是很不妥当的。

纯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总的改革方向不是放权而应是收权。这种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有别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其基本特点是:从产权方面看,由政府直接拥有全部或绝大多数产权;从人事权方面看,政府直接向企业派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的经营目标看,具有两重性,即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并存,基本上以社会目标、社会效益为主;从重大决策方面看,某些重大决策,如产权变动、重大经营方向的改变、高管人员的薪酬等必须由政府批准;从财务管理方面看,预算、决算必须通过人大或政府批准。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可以从《公司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也可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单独设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要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就必须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股权的分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该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的范围。”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这个原则规定进行细化,比如,哪些企业是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哪些企业属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这些企业中哪些应绝对控股,哪些应相对控股,只有将这些规定清楚,并交国务院或其他权威机构批准,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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