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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 也要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2006-10-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所有高级以上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经媒体公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能否有效地促进审判的公正公开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不久前,在中国法学会

举行的一场座谈会上,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专家们普遍肯定了法院的做法,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走上前台,直面公众,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

与之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杨润时对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关于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解进行了纠正。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并没有限制媒体的舆论权利,其目的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工作的透明度,全面、主动展示法院的形象。他强调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过程中提出要注意新闻宣传纪律是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限制,不是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对于舆论监督问题,他批评有些媒体报道出现了对司法干扰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他指出:“媒体的监督要注意科学性和有效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不能将新闻发言人制度看做是统一口径的做法,引导舆论的做法,法院公共关系的做法。法院应当充分地披露信息,通过公开信息产生公信力。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是披露信息的一个好的起点。但这是不够的,真正的公开应当是信息公开的标准化,照信息的标准化进行披露。比如说,案件的定期公布,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法院的收费也应当公开等。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要高度重视、肯定“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实践中过去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法院以干扰司法独立为由,拒绝采访,另一方面,媒体、公众又急切需要相关的信息。法院在公众信息提供方面或者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是不足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重大案件的进展。新闻发布的重点不应当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有的是带有前沿性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当对群体性的,能引起深层思考的案件进行关注。这些案件大部分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尽快建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很有必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建立在规范法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舆论监督和审判公正、公开的关系,他认为,媒体要审慎进行批评报道,法院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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