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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为何能“合法”排污

2006-10-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明明是依法行政,非说我们程序违法;明明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还作出了盖着工厂公章的辩护,可法院居然认定环保局在执法时没有行使‘告知手续’,两次判处我们败诉。”在“七部委联合环保督查组”到达温州的时候,温
州市鹿城区环保局局长郑浩一看到记者便“诉苦”。

原来,1999年,戴某开办了“温州市鹿城区站前三利新墙材厂”,生产砖瓦,没有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2004年10月19日,鹿城区环保局接到该厂附近的“大自然家园”住户的环保投诉。鹿城区环保局立即着手调查,确定被投诉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2005年1月12日,环保局向戴某所在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拟责令停产并处罚款三万;当事人儿子当场签收;当事人在1月14日向鹿城区环保局递交了书面陈诉申辩报告,报告上盖有工厂的公章;鹿城区环保局充分听取其意见后,于2005年3月17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并处罚款二万元。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戴某不服,要求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不成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鹿城区环保局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向戴某履行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环保局重新对戴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鹿城区环保局在2006年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对法律专家的多方咨询,按照国家有关“送达”的相关法规,环保局聘请大自然社区负责人黄晓萍作为证人,将处罚决定书张贴在了戴某所在公司的门口。但戴某仍旧以环保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事实、理由,属于“程序违法”,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鹿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环保局的前次行政处罚因未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被撤销,因此在重新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本案中,环保局未重新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上述法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近日,郑浩打电话告诉记者,温州市人大对此非常关注,要求温州市法院作出相关解释;温州市政府已经决定,要求区环保局、土地局与规划委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这家借“合法”的名义违法生存的企业实施关停手续。“这家企业表面上积极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正当的维权活动,但本质上,他们希望靠抵赖来延长违法获利时间,从我们接到举报之日起,这家企业至少‘合法排污’了快两年时间。附近社区的群众还以为我们包庇这家企业。我都不太明白,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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