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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整改

2006-10-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22.6亿元,同比上升26.26%;

调解民商事案件2033772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0.09%;

处理涉诉信访58.3万件(人)次,举行公开听证29122次,提起再审67852件;

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554747件,其中发回重审42069件,

占整个二审民商事案件的7.58%,同比下降2.88%;

审结再审案件63965件,依法改判21410件;

审限内结案达98.96%;……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援引上述一系列数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从2005年5月到2006年9月间,全国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

数字显示的是司法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逐步得以解决,司法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而数字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强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高,用肖扬的话说就是:“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入手,从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和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

畅通百姓表达诉讼请求渠道

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但是,到不少法院立案却不方便,而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又交不起诉讼费,这些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诉权的行使。

规范立案手续,简化立案环节;提供更多的立案便民措施;规范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工作,……一系列整改措施的推出,畅通了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

328个中级法院、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立案,分别占总数的81.2%和74.2%。全面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解决立案与审判分离后偏远地区的当事人立案不方便的问题。全国6520个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东部沿海地区利用网络提交和接收诉讼材料,尝试远程立案,减少当事人诉累。

建立诉讼收费投诉制度,坚决查处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在坚持诉讼地位平等的同时,重视对困难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当事人,及时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

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的司法不公

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现象,个别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比较集中地表现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最高法院“对症下药”,通过规范裁判标准、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公开审判、推行判案说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诉讼权益等监督指导措施,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行为。

一年多来,最高法院共制定涉及民商事审判的司法解释9件,规范了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案件的裁判标准。为规范房地产案件的审理,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为了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正确处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同时,坚决杜绝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采取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久调不判的做法。2005年5月―2006年9月,全国法院共调解民商事案件2033772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0.09%。

为解决二审发回重审多、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各级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民商事案件评查制度和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分析评议制度,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条件,规范发回重审行为。2005年5月―2006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554747件,其中发回重审42069件,占整个二审民商事案件的7.58%,同比下降2.88%。

缓解各方反映强烈的“执行难”

长期以来,民商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此,采取的整改措施都一一瞄准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地方搞保护和部门保护,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规范:

严格执行条件,解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和超标的查封的问题。重点整改随意暂缓、无限期暂缓、多次连续暂缓、电话通知暂缓等问题;严格限制中止执行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的程序;明确终结执行的标准,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发债权凭证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彻底解决超标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加大对案外人就执行问题提出异议的救济力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异议长期不予审查和答复的突出问题。

加强执行管理,解决违法拍卖、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和执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选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环节作为整改的重点,切断拍卖过程中不正当的利益联系,彻底杜绝拍卖中的暗箱操作;严格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执行的条件,建立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委托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执行不定期通报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款的专用账户,健全执行款物发放的告知制度,防止个别法院违法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2005年8月,我院先后对5个高级法院、6个中级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了执行款物和执行档案两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并核查了执行款物的发放和审批情况,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破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请再审难

申请再审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改正确有错误判决的重要渠道,也是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改进审判工作的重要窗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申请再审过程中,个别法官上下推诿、敷衍塞责,导致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最高法院制定了积极的整改措施。

――加强再审立案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和再审立案工作,尝试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涉诉信访的分类管理机制,分类指导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不同类型的立案工作,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当事人的涉诉信访互相推诿或重复审查;推行申诉听证制度,增加申诉复查透明度;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积极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2005年5月―2006年9月,全国法院处理涉诉信访58.3万件(人)次,举行公开听证29122次,提起再审67852件。

――规范再审立案条件,推广判后答疑制度。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坚决予以纠正。2005年5月―2006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再审案件63965件,依法改判21410件。推广判后答疑制度,案件承办人就判决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向申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提高初访接待的效果,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对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经审查发现判决确有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

有的法院领导依然“前腐后继”

“有的法院主要领导‘带病上岗’,‘前腐后继’,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经过一年来对执行积案的集中清理,尚有80余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肖扬在详细讲述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成果的同时,并不讳言依然存在的问题。肖扬坦言: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情况依然存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他列举的主要表现是:一些法官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辩法析理、调解纠纷、息诉止争的能力还不强;有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有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民事裁判结果缺乏可预测性;有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当事人感到没有说服力;有的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有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生、冷、横”,遇难题上下推诿、敷衍塞责;个别法官贪图私利,吃请受礼,照顾人情,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顶风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腐化堕落。

肖扬指出,解决司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进一步狠抓制度建设,特别是制度的落实,在建立长效机制上狠下功夫,促进和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

“存在于纸面上的规则,无论其条款多么严密,无论其文字表达如何义正词严,都需要得到严格执行。”肖扬的话意味深长,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一项立足法院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全局性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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