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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辱观教育的本质要求

2006-11-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骆郁廷 我有话说
当前,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必须把握和体现其本质要求。

我们的荣辱观教育本质上要求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社会出现了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

化。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西方的文化思潮、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也以各种方式渗透进来,形成东西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相互碰撞与激荡。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荣辱、是非、善恶、美丑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实质上是一种价值观念的变化,是价值取向多样的反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总是从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中提炼和抽象出一定的价值观念。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出的多样化发展趋势,必然产生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在价值取向多样化的条件下,如何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就成为一个突出的时代课题。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在多样的价值取向中,处理好主导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导地位,用社会主义价值观指导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本质上要求坚持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八荣八耻”教育是“五爱”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伸与深化。“八荣八耻”涉及到爱国与卖国、为民与背民、科学与愚昧、勤劳与懒惰、互利与利己、诚信与欺诈、守法与违法、勤俭与奢华等各种关系,最根本的就是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实质上是公与私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认识与处理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根本,也是判断人的荣辱观念和道德水准的根本尺度。当一个人努力把国家、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实现,以至能够为实现国家、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时,就是坚持和实践了一种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就会体现出以“为公”为特征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当一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时,就是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就会体现出以“自私”为特征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甚至在荣辱、美丑、是非、善恶等方面丧失起码的价值判断能力,混淆是非,以耻为荣。因此,在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时,一定要教育人们认识人的社会本质,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出发,坚持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公与私的关系,以自私自利为耻,以服务祖国人民为荣,把个人利益融入到国家集体利益之中,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力量融入到集体力量之中,在实现国家、集体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的利益。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本质上要求引导人们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开放环境下的一种价值选择教育,是明荣知耻、尚荣祛耻,还是荣耻不明、是非不分,甚至以耻为荣,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八荣八耻”涉及到新的历史条件下一系列重大是非问题上的价值选择。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国家定位,在增强经济技术合作的同时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把握人民与公仆、权力与权源的关系,密切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运用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在科技第一生产力战略地位凸显的条件下,如何提高科学素质,消除愚昧无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分配方式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劳动的价值、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坚持在劳动中创造价值;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如何把握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增强团结合作、互利互惠意识,提高团体竞争力,实现国家、集体的共同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握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如何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依法办事;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仅要引导人们确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还要引导人们以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多种价值关系,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只有这样,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外化为人们的社会实践行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也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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