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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2006-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罗京生 我有话说
你能正确区别以下四项行为中,哪一项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吗?

一,某单位在国际奥林匹克日举行纪念奥林匹克长跑活动,并由一家企业冠名“××杯”;

二,某企业与某著名运动队联合举行新闻

发布会,宣布该企业全力支持该运动队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该企业产品享有该运动队专用产品资格;

三,某企业与某新闻媒体联合宣布,为宣传北京奥运,双方将携手组织开展“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大型公益性活动;

四,某出版社宣称,为满足广大中小学生课外学习的需要,将于近期再版《国际数学奥林匹克》、《国际物理奥林匹克》、《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丛书。

正确答案是,如果上述企业未与国际奥委会或中国奥委会或中国奥组委签约,那么第一、二、三项行为都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第四项行为则没有侵权。但如果该丛书绘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则为侵权。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够全部答对上述问题,但我猜想人数可能不会很多。知识产权保护在西方国家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才开始起步。记得1998年,中国奥委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一家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袋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我当时曾采访原告的律师。据律师介绍,她为了取得借鉴,曾到国家信息中心上网查阅有关案例,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寻找过类似案例,均一无所获。可见,与西方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还是一个儿童。

人们常说,奥运会是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龙头,如可以促进市政建设、改善交通设施、净化环境污染、增加就业机会等。其实举办奥运会还有一项功能,就是有助于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这其中就包括增强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只要回顾一下申奥成功后的短短5年间,我国在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氛围方面――当然是通过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一纽带实现的――取得了多么大的成绩,就可以看出来。而且两相比较,我以为后者更为重要,因为由奥运会带动的经济发展是阶段性的,而因国民素质提高而带动的经济发展则是长久性的。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是单一的,它体现出来的既是尊重人才,尊重知识,而且还是一种法制意识。这是我们应该特别重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的理由。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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