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理想目标,又是一个历史过程。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去努力,去实践。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各领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或现象,尽管有多方面原因,但大都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有关,并且往往是由于没有公正地处理好各阶层、各
第一,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平等的基本制度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状况的制约,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就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正的基础,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私有化思潮。
第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公正不是普遍贫穷基础上的公正,而是在发展的基础上不同利益主体走向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公正。生产力不断提高不仅是人民生活得以不断改善的物质基础,也是和谐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但是人均GDP并不高,而且发展很不平衡。同时,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所决定,从总体上看,人们首要的需求仍是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能动摇。
第三,建立和完善利益调节机制,缩小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而单纯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没有对贫富分化进行自动调节的机制,这就需要国家运用其他调节手段来解决。当前,运用经济杠杆,整合各种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利益调节机制,是抑制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趋向扩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税收财政机制、金融信贷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社会的公正。
第四,健全公正的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确立机会平等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废除一切歧视弱势群体的政策和制度,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社会成员、各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够有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第五,加强法制调节。要充分发挥法制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尤其应加强分配领域的法制化建设,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和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要加大税法执行力度,要依法加强对国有部门和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的薪酬福利,避免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之名侵吞全民资产。
第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要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需要道德对市场主体和经济行为的内在约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主体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经济主体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全社会成员素质不断提高。
总之,现阶段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像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