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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一切不当干扰 坚决防止枉法裁判

2007-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1月5日电“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这里要求广大民事法官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

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社会非议。

肖扬说,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民事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民事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当前,应当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肖扬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如何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防止因民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对于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意义尤为重大。

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着力保障和谐社会进程:切实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办妥各类民事案件;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提升基层司法能力,着力化解矛盾在基层;做好民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着力研究解决和谐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司法新问题;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

结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肖扬提出民事审判要坚持的6项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是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肖扬说: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依法审判。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排斥一切不当干扰,坚决防止枉法裁判。

肖扬强调: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必须是廉洁的,只有在程序公正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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