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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软件”定义未被法院采信

2007-01-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延 我有话说

中国互联网协会日前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在庭审中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信,“360安全卫士”软件因此败给了雅虎。

日前,一场关于“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一审落幕。原告雅虎中国胜诉,被告奇虎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要在网站(360safe.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奇虎还

要向原告赔偿各种费用7万余元。

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是奇虎能否在自己的“360安全卫士”中称雅虎中国的“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法院认为,因缺乏法律依据,“360安全卫士”无权将雅虎助手列为“恶意软件”。

据辩方律师于国富介绍,虽然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恶意软件”的定义是2006年11月23日颁布的,但是这个定义在法律上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应该可以对这起从10月份开始的诉讼发挥效力。

奇虎公司董事长周鸿?表示,反“恶意软件”很难,不仅是因为相关法律滞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难,这也是此前不少人针对“恶意软件”的起诉失败的原因。

他表示,“360安全卫士”在短短的时间内拥有上千万的用户,不是因为奇虎做得有多好,而是说明广大网民早已深受“流氓软件”之害。因此,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还会继续将反“恶意软件”工作做下去。

据信息产业部相关人士介绍,有关“恶意软件”的政策仍在研讨之中,由于还有其他的工作在进行,最终方案最快要在2007年2月以后才可能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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