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1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既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又亵渎了奥运精神。
这位负责人表示,北京奥组委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对某些侵权行
他说,早在2003年公布北京奥运会会徽和2005年公布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时,北京奥组委就曾分别发出公告,就保护会徽、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作出声明,告知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也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北京奥组委对会徽、吉祥物从商标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立体保护,其中包括在公布之时就将会徽、吉祥物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类型分别为徽记标识和卡通造型,著作权均属于北京奥组委。
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当然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会徽、吉祥物等奥运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依法对其进行保护,不仅是从商业角度出发,也是主办国家和主办城市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