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黄女士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当时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责任自负的协议,可是黄女士事后出现后遗症并入院治疗,双方为住院费用争执不下。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日达成的协议属于“重大误解”,王先生还应支付黄女士各类赔偿费用8000余元。
2006年9月13日上午,黄女
因双方对相关赔偿事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黄女士将王先生及摩托车的车主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两被告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余元。两被告则辩称,事发当日已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当时虽未被发现有不良症状,但在当天傍晚即出现后遗症,因此,她与王先生达成的“费用各自自理”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要求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姚女士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由于黄女士提出的赔偿额尚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一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是判决王先生赔偿黄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姚女士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