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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07-01-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全国各省将建立行政区域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这是卫生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

记录的规定》中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在案机制。

根据这一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机制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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